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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1男子勇救落海乘客身亡 家属起诉获救者要赔218.28.225.221偿_浙江

2019-03-04 宁波市 女士   补偿   判决   受益人   家属

  “因舍己救人而遇害,亲属将受益人诉至法院,自我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此为首次,大概也是全国范围内鲜见的案件。”宁波象山法院法官陶振明用自己的判决,向世人宣告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是受到司法保护的。

  但判决之外,这起案件一直令他感到沉痛。他说,希望这是第一起,也是最后一起。

  以下是陶法官的办案手记:

  205天的不闻不问 让见义勇为者家属愤而起诉

  事件发生在2016年12月12日,一个寒冷的冬夜,象山石浦港一艘渔船上的吴女士,电话联系了沈某,让他驾驶小船来接自己回码头。然而,当他的小船慢慢靠近渔船船尾时,吴女士却不慎从渔船上掉落海中,沈某见状立即跳入海中相救,用手拉住吴女士在海上漂浮。

  但最终,吴女士被邻近渔船上的渔工救起,沈某却没了踪迹。

  2017年5月22日,经石浦镇政府举荐,沈某跳海救人之举被象山县公安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意外的是,在案发的205天后,沈某的母亲黎女士以见义勇为受害人的亲属为名提起诉讼,要求受益人吴女士做出相应补偿,索赔50余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曾在石浦当地工作过十余年,对当地还是比较熟悉的,当事人所在的渔村不大,总共也就几十户人家,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关系。

  按我想的,这绝对不应该是会走到起诉至法院这一步的案件。

  但据说,吴女士被救起后,对同住一个小渔村的黎女士从未予以问候、安慰,也并没有表达过感激之情。

  近年来,社会上见义勇为的事迹不少,但是见义勇为者为了救人付出生命,其家属要求受益人做出补偿,我倒未曾见过,此案在象山县尚属首例。以往,大多是政府予以表彰,相关部门予以物质奖励等。

  寻找相关法律,《民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如何补偿,没有参考案例,法律仅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受益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年轻女律师的冷漠辩词

  庭审后遭“围攻”

  我起初是抱有调解希望的,但看到吴女士一方的答辩意见后,倒吸了一口凉气。

  答辩意见说,沈某与吴女士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沈某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沈某违反安全常识,接送乘客不规范,未穿救生衣,无驾驶资格等;吴女士系被附近船舶的船员所救,沈某的救助无果,不存在吴女士是受益者,她无力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并保留向船舶所有人及沈某的遗产继承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这一份冷漠且带有指责之意的辩词,果然让黎女士一方反应颇大。

  第一次开庭,现场坐满了当事人双方亲朋,但黎女士和吴女士都没有出庭,黎女士委托律师及女婿出庭,吴女士则由律师出庭。

  进入法庭调查后,吴女士的代理人答辩意见讲得慷慨激昂,坐在原告席上黎女士的女婿忍无可忍,站起来指责其没有良心道德,被当庭制止。

  通常有经验的年长律师,在代理这样的案子时,一般当庭会先向原告失去亲人的悲痛致以哀悼,这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多少也能给原告带去一点安慰,并促使庭审更顺利地开展。

  吴女士代理人是一位二十出头的年轻律师,可能是因为还太年轻,所以只知法理不顾人情,我当庭提醒她应该注意用词和语气,然而收效甚微。

  最后的陈述可想而知,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法进行,只能将双方劝离现场。

  庭审结束,回到办公室,还在想着刚才庭审的情景,办公室电话突然响起,接起电话竟是吴女士的律师,说她在楼下大院里被原告亲属围住,并遭到指责威胁,请求解围。我立马叫上法警,到现场做了好一番思想工作,原告亲属才愤愤不平地离开,吴女士的律师才得以脱身。

  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

  共判赔26万元

  那个冬夜,无论是对于黎女士还是吴女士,想必都将终生难忘。那么对于我呢?只是审判生涯中一个较为特殊的案子吗?在写本案判决书时,我脑海里时常浮现石浦渔港的冬夜场景,想象着沈某和吴女士在海中挣扎、沈某被海水吞噬的绝望、黎女士在码头上等待的焦灼……故也屡屡停笔,陷入沉思。

  虽然吴女士之后被他人救起,但若没有沈某先前的救助行为,或许早已沉没入海。

  那么,沈某有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呢?因为吴女士不是从沈某的小船中掉入海里,故即使有运输合同关系,他也没有安全义务,更遑论沈某存在违反安全常识。

  虽说法律规定了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但是“适当予以补偿”,这是一个难题。

  何谓“适当”?这给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

  补偿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基于伦理和道德的考量,不能产生新的不平衡。本案中吴女士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其不慎落水,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责任。

  经查明,吴女士夫妻占有一渔船的股份49%,并购置有一套商品房,扣除按揭贷款因素,综合上述财产的价值,遂作出补偿额为25万元。

  在经过反复考量后,我在判决书的判决事项特加上“救助而亡”,旨在突出见义勇为行为的正义性,也体现为何要补偿的合法理由。

  而判决中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黎女士的精神是否受到伤害,答案是肯定的,甚至可以说是二次伤害。儿子因救人献出生命,其老年丧子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之后吴女士的举动,则是一个新伤害。因此,我认为黎女士的精神损害既存在,理应需要抚慰,对此予以补偿1万元。

  此项判决可以说较为创新,法律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不可以补偿,因为此前也从未有过精神损害抚慰的补偿单独判决,但我认为这是符合社会民意,符合我国道德和法律的精神,也能更好体现法律对受害人的慰藉。

  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是本案判决的初心

  一审判决后,黎女士认为补偿不够高,应当按人身损害赔偿的50%计算补偿,故提起上诉。而吴女士则坚持答辩意见,称补偿过高,自身无经济能力履行而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判决生效后,吴女士没有如期履行应尽义务,2018年6月,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多方考量下,舍弃了拍卖房产的传统方法,创新性地运用银行增贷的方式,对吴女士家庭的未来收入进行预期评估,再让吴向贷款银行提出增加授信额度的申请,在48天内将26万补偿款送到了黎女士手中。

  “让英雄流血不流泪”,是本案判决的初心,也是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但如果可以,我真的很希望能判请吴女士向沈某的家人说一声“谢谢”,这一声谢谢可能比多少的补偿金都要更能填补沈某一家内心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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