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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奉化: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奉化|浙江万圣夜人偶事件簿1宁波|一审判决

  正义网宁波12月20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张志伟)12月12日下午,由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志龙等28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宁波市奉化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毛志龙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杨建峰等18名被告人18年至1年零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等分别判处闫兵等9名被告人4年零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以被告人毛志龙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及积极参加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毛志龙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