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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生命方舟4攻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_财经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于2019年4月2日完成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00名激励对象1,464.00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江丰JLC1,期权代码:036347。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江丰JLC1

  2、期权代码:036347

  3、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9年3月15日

  4、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元/股

  5、本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

  6、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权益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02名调整为20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479.00万股调整为1,464.0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未有其他调整。

  7、股票来源: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8、本次股票期权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9、行权安排: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10、主要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3个会计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进行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三、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江丰JLC1

  2、期权代码:036347

  3、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19年4月2日

  4、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1,464.00万份,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影响

  股票期权的实施能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日(星期二)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2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日15:00~2019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11,799,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786,9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9,299,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5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86,5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原材料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金天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792,928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9%;反对4,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92,57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4,6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叶彦菁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日15:00-2019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11,786,9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1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12名,合计代表股份11,799,4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原材料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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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4月2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叶彦菁

  赵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