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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机器猫铁人兵团_财经

2019-03-27 宁波市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赔偿因对其诉讼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约103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要求赔偿因对其诉讼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日披露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日前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8)浙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3.61万元。

  2、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170元,由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646元,被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有待于判决结果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有关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18)浙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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