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记者 庞岚)王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行长。
今年2月,因挪用资金罪和行贿罪,王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使用伪造印章、银行单据等虚假手段,挪用多家单位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存款归个人使用。直至案发,王建挪用神华能源公司的存款19.83亿元尚未归还。
此案当中,王建的同案犯多达9人,一审后,多人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