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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杭州阿姨住进小区10年 房屋漏水7北大英雄2011年丨315购房者有话说

腾讯房产·杭州站 3月15日讯(策划/糖糖、尹小花、马克主持人/丹丹、雨田 拍摄、后期/马克)为迎接第37个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我们,腾讯房产杭州站作为专(you)业(xiu)的房产类垂直自媒体,特别策划《315购房者有话说》。

我们以“闸弄口基地”为半径画圆,走上街头,走进新老小区,抓住各购房者,听他们说一说在居住生活中,和小区发生的或糟心、或有趣的事。

二话不说,先奉上特别策划的街头采访视频。一起来感受一下 杭州购房者的小区生活。

新小区,周边配套的发展难免滞后;老小区,总逃不出没有物业、停车位不足等问题。

一位准备去晨练的杭州本地阿姨,被我们的街采团队“半路拦截”,在问到“您目前的小区存在哪些问题”时,阿姨表示:住进去十多年了,房屋漏水就漏了七、八年……

小编设身处地地想了想,如果我是这位阿姨,大概会发霉叭……

但令人震惊的是,在问到给可以给小区打多少分时,阿姨却说:“基本上90分可以打”……

Emmmmm……?

大概,生活里其他方面带给阿姨的幸福感很高啊(我不会告诉你阿姨电瓶车的电瓶总被偷)。

整个采访下来,大家或多或少都能看到自己的影子,许多受访者也表示,小区安全是最重要的。这大概是他们纷纷给小区打高分的原因吧!

划重点

针对街头采访中收集到的问题,我们也联系了权威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叶蓓蕾 律师(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关于停车的问题:

天成嘉园业主:主要还是停车的问题,我们小区比较老,不像现在新的小区那样人车分离,物业管理方面也需要加强。小区里很多单行道,有时候车辆双向开过来交汇的时候比较麻烦。

仓基新村业主:物业管理不好,停车场乱七八糟的,外面的车子都会停进来,物业就是只管收费,其他的他们不管的。小区里基本停的都是外地牌照的车子,僵尸车也特别多。

瑞城·温莎郡业主:物业管理还不错,但停车位现在还是比较紧张的,基本上下班回来都只能停在路边了,早上如果上班早的话就不会被抄牌,迟的话交警就一路抄过去了。

问:小区里面对外面的车收费停放,那么,停车位的受益,到底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综上,小区里面对外面的车收费停放,停车位的受益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关于房屋质量的问题:

三里新城兰苑业主:房屋质量不怎么好,我们搬进来已经十多年了,漏水的问题存在了七八年了,上次水漏下来把我们家的油烟机都烧坏了,我们现在就只能用一个锅子接着,水满了就倒掉。

问:针对老小区长年累月的房屋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被烧坏的油烟机损失去哪里能赔偿?

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最低为5年。故提供三种救济途径:首先确定是否在质保期内,如在质保期内的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其次,确定不在保修期内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应设有专项维修基金,由维修基金解决,维修基金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方便业主,在房屋损坏公共部分大家可以使用公共资金;最后,因为是老小区可能存在缴纳情况复杂,动用维修基金比较困难的,则可以通过小区物业或居委会协调,如开业主大会,公共部分由大家协商,达成一致后集资进行维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据此,被被烧坏的油烟机损失由该幢居民分担责任。

关于出租的问题:

地铁绿城·杨柳郡业主:小区里有业主把房子对外出租了,租户很吵,有时候大晚上了还唱歌,影响休息,说了很多遍,但租户依旧没有收敛。

问:业主和租户之间沟通协商无效,影响正常生活,该如何解决,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租户扰民时如果协调还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2、邻关系的纠纷系业主们因物权行使所导致的彼此之间的权益纠纷,争议的主体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们,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相邻关系的主体,不在相邻关系权益的范围内,更不具备解决纠纷的主体资格, 一般由业主们自行协商解决。

关于业主间的纠纷问题:

小区里有业主为了安装自家的门,私自将门前的通风井和公共过道占为己有,经物业查看,该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情况属实,但物业表示只能与该业主进行协商,无法强制拆除,然而该业主拒不整改。

问:其他业主应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租户扰民时如果协调还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关于物业的问题:

小区里的电梯三天两头出现故障,按了楼层之后停在那里没有反应。每次电梯出故障,向物业报修之后,物业维修也很不及时,常常要等一个礼拜。小区楼层有33层,一个单元有两部电梯,一旦两部电梯同时出了故障,大家只能爬楼梯,生活很不方便。

问:物业管理不到位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该如何维权?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且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涉,改善其物业服务,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拒绝改善服务或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就单项问题进行改正完善,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进行追偿。

另,若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另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追究责任。

关于高空抛物的问题:

在小区前面走,被楼上高空抛物苹果皮砸到,旁边还有玻璃杯碎屑,也找不到是哪一层的业主所为。

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8条 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所以受害人可以向该幢楼的所有住户主张连带赔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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