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春、记者焦俊杰报道:那一夜,对被害人邹某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为报复前女友而指使他人轮奸的案件,被告人欧阳某因犯强奸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与黄甲、黄乙(该二人均已判刑)及黄丙(在逃)四人在江西省宜春城区玩,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打电话给其前女友邹某(下称被害人),邀被害人去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玩。随后,由黄甲开车与被告人欧阳某及黄乙、黄丙一同回慈化。途中,被告人欧阳某说被害人脚踩几条船,要黄乙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晚22时许,四人在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接到被害人后到达袁州区慈化镇阳某某在集镇上的租住屋内。被告人欧阳某进入卧室后,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遭到被害人的拒绝。被告人欧阳某和黄丙出门离开。
在被告人欧阳某离开后,黄乙将被害人叫入卧室,提出要与被害人“玩下子”,被害人以自己是被告人欧阳某女友为由拒绝,黄乙称被告人欧阳某已有女朋友,是被告人欧阳某叫他们来“玩”被害人。然后黄乙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黄乙的身体原因而停止。
期间,李某某、周某(该二人均已判刑)来到租住屋内,被告人欧阳某及黄丙亦从外返回,并购买了一盒避孕套放于客厅桌子上。被害人从卧室出来,冲向被告人欧阳某打了其一耳光,并质问被告人欧阳某为何如此对她。被告人欧阳某打了被害人四个耳光,被害人哭着进入卧室收拾东西准备离开,周某拦住被害人,并夺走其手机。李某某将被害人推入卧室,关上房门。被害人此时已预感到将要发生的事情,遂要李某某叫被告人欧阳某进卧室谈一谈,被告人欧阳某进来后不予理会,反而离开租住屋。紧接着,李某某拿上避孕套进入卧室,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待李某某出来后,黄丙、周某、黄甲依次进到被害人所处卧室,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黄丙、周某又依次进入房间,再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至次日凌晨3时许,黄乙与黄甲开车将被害人送至宜春城区。
途中,被害人打电话给其在浙江台州的好友易某某,哭诉了被人强奸的经过。回到家后,被害人将当晚穿的衣物全部换下后装好。后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欧阳某等人提出索赔,未果。2011年7月13日晚,被害人在易某某、黄某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被告人欧阳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7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欧阳某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11月20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因患病即日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另查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3)袁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乙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同案犯李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同案犯周某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同案犯黄甲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李某某等三同案犯上诉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属二人以上轮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辩称其没有要黄乙等人去和被害人邹某发生性关系,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欧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