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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进行时|浙江绍兴柯桥区: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当事人维权3366厨房连连看|浙江_财经

2019-04-03 绍兴市 浙江   柯桥区   绍兴市

“飞来的债务”终被免除

绍兴柯桥: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当事人维权

本报讯(通讯员董佳丽)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后发回重审的两起非担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贷担保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当事人李某不再承担22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初,李某发现自己的房子被查封,前往法院查询才得知自己成了两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担保人”。在法院2017年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中,李某找到了自己的名字,还很意外地看到了一个熟悉的名字:梁某。李某和梁某原系夫妻,但两人已于1996年离婚。

原来,2015年 10月,以梁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及与其有关联的乙公司分别向绍兴某银行签订了两份贷款合同,总计200万元。2016年10月,绍兴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两公司返还贷款及利息共计220万元,并出具有李某签字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绍兴市柯桥区法院依据银行提供的《催收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向李某送达法律文书,但该文书由梁某代收,而梁某并未告知李某,李某对诉讼一事并不知情。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李某由此失去了辩护的机会。

2018年3月,李某向柯桥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柯桥区检察院受理后,经鉴定发现,两份担保合同及《催收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李某签名与李某本人签名字迹不同。据此,柯桥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绍兴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非本人签名和送达程序瑕疵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指令柯桥区法院再审。经再审,柯桥区法院对绍兴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纳,两案终得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