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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小伙与同事野欧酷塔尔泳溺亡 家属起诉7名同事索赔95万_浙江

2017-07-01 衢州市 衢州   游泳   下水   柯城   水域

  2016年的夏天,对于湖北小伙小刘的父母来说,是一段痛苦至今的回忆。当年8月1日晚,他们的儿子小刘和方某等7名同事相约,一起到衢州柯城石梁的坎底村附近野泳,结果不幸溺亡。

  小刘是家中独子。小刘的父母说,因为承受不住这样的打击,他的爷爷、奶奶在事发后的两个月内,也先后撒手人寰。

  带着亲人离世的悲痛,2016年12月,小刘的父母将事发当天和小刘相约去野泳的7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丧葬支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万余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7名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6月26日,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方某等7名被告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那么,去年夏天的这起事件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6月28日,柯城法院向衢报传媒集团记者介绍了本案相关情况。

  小伙相约在坎底野泳 结果却不幸溺亡

  2016年6月,小刘从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国际物流公司招聘为员工并分配到该公司的衢州分公司上班。因为刚到衢州,人生地不熟,小刘的业余生活有些寂寞。

  当年的8月1日,本来是小刘的休息日。当天下午,小刘到单位和同事聊天,说休息在家很无聊。因为同事兰某住在石梁,离坎底村较近,在小刘表示自己读大学时学过游泳、会游泳后,大家一番热聊,便相约去坎底附野泳,玩好再去兰某家吃饭。

  于是,小刘和7名同事乘车于当天傍晚出发,因为堵车,到坎底村时都快晚上8点,天色已暗。随后,一行人从停车场步行前往附近的野泳地点。途中,方某、兰某等人去买东西,小刘则和2名同事先到了野泳地点,并先行下了水。

  方某不久买好东西到达野泳地点,下水后一清点人数,却发现小刘不见了踪影,于是立即发动同事们分头寻找。最终,有人在水底碰到了小刘的身体,这才发现了他。

  大家七手八脚将刘某抬到岸边,轮流对他进行抢救。民警和救护车随后也赶到现场施救,但已无力回天,小刘被宣布不幸身亡。

  7名同事被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7人承担5%责任

  小刘的父母接到消息后悲痛万分,赶到衢州处理善后事宜,2016年8月9日,小刘的遗体在殡仪馆火化。期间,小刘所在公司为小刘家属支付了在衢的部分住宿费用,并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向小刘的父母补偿了3.6万元。

  小刘的父母对小刘所在公司表示了感谢,但认为小刘的7名同事未意识到野泳有风险,明知事发地点无正规游泳安全设施及救生器材,还在夜间冒险下河游泳,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而野泳与小刘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刘的父母将这7名小刘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2017年6月26日,柯城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等7名被告共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每人应向小刘的父母赔偿6819元。

  柯城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告诉衢报传媒集团记者,小刘和7名同事在事发时均已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相约去野泳皆出于自愿,不存在强迫情况。

  本案中,小刘明知在无防护措施的户外溪水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却依然在未观察环境、不熟悉水域的情况下,冒失率先下水游泳导致自己溺水身亡,属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而7名被告在衢州工作生活时间比小刘更久,对在坎底附近野泳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虽然事前进行了询问和告知,事后也积极寻找、抢救及报警,但他们明知小刘刚来衢州,对衢州水域环境不熟,仍同意与小刘在天色已暗情况下去坎底村附近野泳,并对小刘先下水未给予提醒和关注,对小刘的溺亡具有一定过错,所以应负5%的赔偿责任。

  户外野泳有风险 这些安全事项一定要记牢

  近年来,我市的生态环境和水质不断改进提升,每到夏季高温时节,到户外亲近大自然的人越来越多,去野外水域游泳的人也在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因野泳导致的险情也不断发生。

  野泳有风险,因为野外水域情况不明,看似安全的水中很可能暗藏危险,不能盲目下水。如要一定要去野泳,这些安全事项一定要记牢:

  一、最好不要单独去野外水域游泳,要结伴而行。一旦出现意外,在场同伴可及时施救或报警;

  二、下水前要仔细观察野泳地点环境,若有危险警告应放弃在此游泳。不要在水域环境不清楚的地方游泳,以防发生危险。

  三、下水游泳时不能太饿或者吃太饱,吃完饭后不能马上下水游泳,因为会存在一定危险;

  四、下水前要试试野泳水域的水温,如果水太凉,也不要下水游泳,这样很容易造成抽筋。

  来源:掌上衢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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