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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600273)_公司公奇妙黑板画告_嘉化能源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财经

2018-12-18 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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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 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 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三、 各项议案内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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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欢迎您来参加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

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中不要大声喧哗并关闭手机。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六、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主持人可以要求发言股

东履行登记手续后按先后顺序发言。

七、每一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能超过5分钟。八、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

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以内。

九、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 ”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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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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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管建忠先生三、会议召开形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四、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5日(星期二)下午13: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滨海大道2288号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会议议程:

(一)董事长管建忠先生宣布会议开始、介绍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以及会议议程;

(二)董事长管建忠先生提名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举手表决;(三)董事长管建忠先生主持会议,议案报告人介绍会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表审

议议案并书面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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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董事长管建忠先生的主持下,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发言、提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进行答复;

(五)计票人、监票人与见证律师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六)监票人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七)董事长管建忠先生宣读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九)到会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在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

签字;

(十)董事长管建忠先生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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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1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结合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第三章 股 份第三章 股 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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