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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伴而不婚群体日益庞大 老年人再婚三晋源木门陷困境_浙江

2018-10-19 嘉兴市 再婚   老年人   子女   老人   老伴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黄昏恋”之路困难重重,难道就没有有效解决办法了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对于老年人再婚这一话题,许多受访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子女应该换位思考,要心胸开阔一些,不应为了自身利益而算计老年人的财产,而应从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快乐角度,来支持他们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子女要尊重老年人的愿望,老年人也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受访者表示,子女应该正确对待长辈的“黄昏恋”,“黄昏恋”并不是“见不得人”的事情,要从老人的需求出发,多一些包容。

  “家产”问题往往是老年人再婚的“拦路虎”,为了避免财产纠纷,相关法律人士建议,最好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一些约定。“财产公证”无疑能让再婚双方以及各自子女吃下一颗定心丸。

  值得提醒的是,老年人再婚需要法律的保护,只有履行好结婚登记手续,才是合法的夫妻。所以,一定要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这样的婚姻才有保障。

  新闻1+1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

  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

  根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对订立遗嘱人中再婚人数的监测,共有1584人,其中,99%的老人想把房产留给自己子女,同时也想给再婚配偶一定的权益,比如房产的居住权。那么,怎么才能保证儿女继承到房子,又保证再婚配偶生前的居住权呢?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律师表示,按照目前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前不久,《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出的对居住权的规定,有望解决部分再婚家庭的房产纠纷难题。《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也就是说,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陈凯说。(胡青青整理)

  评说

  老年人“隐婚”不可取

  老祖母在世时,常听她念叨一句话,“一花一萼甜如蜜”。少年夫妻,老来相伴,白首共对夕阳,自然是一段婚姻最美好的结局。但人生路漫漫,如果一方先走一步,另一方又该如何面对余生?

  随着社会的变迁、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丧偶或者离异的老年人不再孤独终老,而是重新追求婚姻的幸福。我们身边,也不乏老年人再婚后家庭生活美满的例子。据笔者观察,这些成功牵手的再婚老人,大多学历较高,收入稳定,可谓门当户对,而且双方子女对老人再婚也非常支持。

  但是,也有许多单身老人在寻找另一半时,选择了只同居、不领证。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在法律意义上,他们并非夫妻。这些老人选择“隐婚”,实在是有着不得已的苦衷。正如今日版面上这幅漫画所诠释的,单身老人之所以对再次走向婚姻犹豫彷徨,一是担心再婚后双方产生财产纠纷,二是担心这段婚姻得不到子女的祝福。

  其实,只同居而不登记是下下策。不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其中一方如果不想继续维持关系,随时可以单方面解除,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想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最好还是选择登记结婚。

  若担心婚后面临财产纠纷,再婚老人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即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同时,再婚后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此举可以排除老人再婚的主要障碍和潜在纠纷,老人和双方的子女也大可放心了。(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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