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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要前热血无赖飞膝击晕妻还钱 妻子却说当时写借条只为能离婚_浙江

2018-12-21 湖州市 慈溪   借条   被告   原告   前妻

  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是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民事协议书中的一种,即使是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之间也可能打借条。

  那么,如果一对夫妻恰巧在离婚当天出具的这么一份借条是否有效呢?

  近日,宁波慈溪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今年9月,慈溪市民冯先生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自己的前妻章女士归还5万元借款。“2014年5月初,被告(章女士)以还其他借款为由,向原告(本人)借款5万元,原告分两次将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后,被告说好分二次归还,但到了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导致此纠纷。”冯先生在起诉状中这样写到。案件正式立案后,冯先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冻结了张女士名下5万元银行存款。

  据了解,冯先生和章女士10多年前结的婚,有过孩子,后来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几年前,两个人好不容易重新走到了一起,可是复婚也就差不多1年的时间,仍旧分道扬镳。引起这起纠纷的这张5万元借条,就是两人第二次离婚时章女士向冯先生出具的。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5月13日,正文里并没有提到利息问题,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章女士需于2014年年底归还冯先生2万元,剩余3万元于2017年年底归还。

  庭审当时,双方都有到场。

  作为原告的冯先生只有两个要求:

  章女士立即归还5万元借款,本案诉讼费由章女士承担。

  被告的章女士对这张借条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借条中的款项并不属于民间借贷。

  至于理由,章女士提出了两点:

  首先,在复婚期间,原告交付给我的款项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并不能认定是借款。其次,在借条所载明的日期当天,我和被告之间并没有款项的交付,我签署借条仅是为了让原告同意再次离婚。”

  经审理,法院认为,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有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在以借条的方式确认了款项的性质及被告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原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该诉请合法合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冯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市民在借款、贷款签字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地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该债务的。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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