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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1老中国龙消消看赖被拘四次还转移资产 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_浙江

  自以为是偷梁换柱,谁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长兴的“老赖”敖某,将自己的15万元应收款通过伪造虚假协议的方式转入他人名下,妄图以此规避法院执行。日前,长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敖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13年,敖某向他人借款10万元后迟迟不还。3年前,敖某被起诉至长兴县法院,法院判决敖某应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14万余元。然而,敖某以自己没钱为由,常年在外躲避执行。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敖某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12月21日,2017年6月15日、6月30日4次被司法拘留。

  即便如此,敖某仍不配合执行。“申请执行人反映敖某在李家巷镇某村委会有一笔22万多元的工程尾款,2016年2月,其中的15万元被案外人领取,申请执行人却分文未得。”执行法官宋少华说。

  然而,敖某却说这笔钱不是自己的。“原先村里有个工程是我做的,还有一部分尾款没有结算。但是,早在2014年我就将这笔尾款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了我的另一名债主郑某。”法庭上,敖某辩称,这笔钱他早就没有处置权,不存在故意有钱不还的情形。

  敖某口中的这份债权转让书,落款时间是在他被起诉前——2014年4月18日。那么,这份转让书到底是真是假?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一切都是敖某自导自演的。证人郑某证实,2016年1月的一天,敖某找到郑某,让其签了一份债权转让书,将敖某在村委会的工程尾款全部转给郑某,制造工程尾款早已被转让的假象。“敖某让我对外称我是他的债主,欠我10多万元,所以把工程款转让给我,其实他没有向我借过钱,转让书是假的。”郑某表示。

  确凿证据面前,敖某只能当庭认罪,并提出将剩余的数万元工程尾款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法院认为,敖某将应收款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系主观明显故意。被告人敖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敖某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