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3366厨房连连看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_财经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5,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原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
公司就与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轻机厂”)合同纠纷一事,已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诉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轻机厂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的《意向保证金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轻机厂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
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南京轻机厂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意向保证金45,0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有关诉讼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9)。
二、诉讼判决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的《意向保证金协议》及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
2、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返还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意向保证金45,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3日的利息以45,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6%的标准计算;2015年10月24日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4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司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