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浙江分公司被罚26万:编制虚假报告、报表五十岚千秋_财经
新浪财经讯 12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及吴云文、唐永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吴云文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唐永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云天财富中心写字楼23、24、25层、8楼805室及新华路9号7楼
负责人:汪建军
当事人:吴云文
身份证号:33262119591209XXXX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唐永新
身份证号:33012719631215XXXX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及吴云文、唐永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及吴云文、唐永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7年11月,在没有进行人伤跟踪调查、未掌握伤者实际治疗进展的情况下,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对事故号为 6201733000012XXXX、6201733000008XXXX等的6个车险案件,调整增加未决案件估损85万元,导致未决案件估损金额与实际赔付金额存在较大偏离。
吴云文,时任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理赔管理部,签批同意了上述调整未决案件估损的签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永新,时任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经理,签批同意了上述调整未决案件估损的签报,并部署安排具体估损调整事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吴云文、唐永新等人调查笔录,内部签报、案件理赔档案、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吴云文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唐永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